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1-07-0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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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举报人)认为市人防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称受理机关)举报。

3.受理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应当遵循分级受理。

4.各级受理机关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有权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举报:

(1)认为我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2)认为我办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3)认为我办位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我办予以更正,而我单位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4)认为我办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我办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我办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其予以更正,而我办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我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我办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6.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

7.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情节简单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1)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2)已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3)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4)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9.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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