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人防〔2016〕21号
各县、区人防办,市区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
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人防工程始终保持完好状态,现就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使用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凭建设单位同意移交盖章后的申请表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未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已经投入使用的,使用管理单位也须尽快到人防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二、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申请备案登记,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办证范围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办证范围
全市范围内,已建成并通过人防专项验收备案的单建式、结建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及附属设施。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或个人向工程所在的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辖区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应提交以下材料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
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使用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合法证件、授权委托书(含使用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三、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整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用途发生改变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五、《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三年,使用管理单位应在《人防工程使用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主动到人防主管部门审验,并将审验情况记入工程管理档案。
六、使用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制定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应急措施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将《人防工程使用证》悬挂于工程醒目位置。
七、使用管理单位对人防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审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在消除隐患前暂停使用。
八、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将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一)人防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二)拒不履行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三)利用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未及时开发利用,闲置三个月以上,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九、对未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十、《人防工程使用证》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防窗口,联系咨询电话:0564-3378115。
附件:1.六安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
2.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
附件1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申请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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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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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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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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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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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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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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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原因及用途: 要求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使用 人防工程,用于 用途。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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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属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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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承办人: 使用证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实际,特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使用单位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并达到下列标准。
1.人防工程结构完好;
2.人防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3.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4.风、水、电、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5.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7.防空地下室人身安全防护设备和防洪排涝设施等安全防护设备,能正常发挥防护作用。
8.满足其他相关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管理措施。
1.确定专职或兼职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2.建立健全维修维护制度,定期实施维护保养,保证人防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3.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人防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4.制定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措施,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5.定期组织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人防工程维护、使用、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维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保持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等出入口处畅通,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和指示灯;
7.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安保人员应当按时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三、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损坏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和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2.不得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3.使用单位改变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时应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当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向新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四、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落实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保障措施。
2.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的检查、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安全教育、训练工作。
3.在火灾情况下,配合消防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开展人防工程内人员的疏散及人员和物资的自救工作。
4.自觉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基本消防灭火技能,提高防火意识,做好火灾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防范工作。
五、人防工程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须及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主管部门有权中止使用单位继续使用。
六、若因工程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使用单位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所确定的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