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办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政秘科发布时间:2017-0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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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明确财务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同时,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报销制度,办理每一项支出业务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经会计、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缺少任何一方签字,财会人员不得予以办理。每周二、周五下午为审批报销时间。

二、财会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物品采购必须附明细单,发放或领用必须有发放清单及领用人签字,否则财会人员不得予以办理。

三、财会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应制止和纠正。

四、财会人员对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财会人员也应承担责任。

五、单位领导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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