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综合科发布时间:2017-08-24 08:41
字号: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更好地服务工作的正常、高效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内容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坚持配置合理、节约适用以及使用科室负责保管的原则。综合科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固定资产实行采购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维护保养管理,固定资产日常购建、验收、保管、调拨、出售、报废、定期盘点等有关事项。各科室对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人,并建立相关的使用、交接手续,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计财室为固定资产核算部门,对固定资产采购实行预算、经费报销等财务审核监督管理。负责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协助相关科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五、固定资产的采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六、固定资产报废、盘盈、盘亏,由承办科室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上报,财务室按批复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七、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八、对擅自处理固定资产和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科室领导和当事人,要视情予以赔偿。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