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和《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操作指南》的通知
六人防〔2020〕65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市办各科、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率,有效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办制定了《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和《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86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2号)、《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防〔2017〕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及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都有权对损害或者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方可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由投资者负责开发利用、运行维护和管理更新。
第六条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应急救援和人民生活服务。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第七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情况告知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防空地下室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收取的租金,应单独列账,公共人防工程收益上缴财政;结合民用建筑配建的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收益(包括租赁收益)应用于战时防空专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补贴防空地下室物业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使用单位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需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此停车位出售或附赠。出租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交由小区物业企业或其他企业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管理单位移交下列资料:
1.人防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和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2.人防工程的配套设备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3.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长期无人使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进行战备封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战备状态。实施战备封存的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
(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防工程以及其他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使用人负责。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签订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协议。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操作指南》落实维护管理措施,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防护防化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三)各种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无损坏;
(四)工程内部整洁、干燥,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五)风、水、电、暖、信息、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侵占、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修复,无法修复的应依法赔偿,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需做好人防工程的保密工作。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工程的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操作指南》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注明的用途使用人防工程情况;
(二)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状况;
(三)人防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符合报废的人防工程,需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处置。已经报废的人防工程,申请报废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对报废工程的善后处置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人防工程进行拆除的,由拆除单位提出拆除申请,核实工程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人防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事项由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人防主管部门将终止使用单位的使用权,并依法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人防工程被非法拆除、破坏的;
(二)人防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人防工程管理不当,造成重大纠纷引起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随意改变人防工程战时或平时用途的;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不符合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
(六)在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其它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保养,或虽经维护保养但未达到其技术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保养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保养质量控制,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保养的技术要求,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维护保养操作指南是指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保护等的计划、工作过程及工作成效等进行规范操作、量化控制的相关操作要求。本指南主要参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的相关要求,结合六安市人防工程现状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人防工程中的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各类人防专业队工程、人防物资库工程和其它各类人防配套工程(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疏散干(通)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相关工程(含以上各类工程的地面附属设施和各种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其中消防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由消防部门负责监管,不在本指南适用范围内。人防指挥工程除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外,还应按照安徽省人防指挥工程的维护管理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章 土建工程
第四条 人防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出入口外防排水设施进行1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进排风竖井和排烟竖井等各类外露孔口的挡雨盖板(帽)、废弃孔口的防护封闭措施完好;
2.通风采光窗井、窗井墙及护井设施清洁、完好;
3.各种不出地面的防爆波井、防爆波化粪池、设备吊装孔等孔口,地面位置标识明确;
4.工程出入口外建筑排水设施(排水管沟、截留槽、防爆波化粪池、建筑排水防爆波井、建筑排水口等)完好;
第五条 每年对孔口防堵设施进行1次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出入口及其周边不得堆放物资器材或修建临时设施,不得堆放或储藏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
2.主要出入口设置有装配式防倒塌棚架时,应定期对钢柱基础和预埋锚栓进行涂油刷漆,防止锈蚀;
3.各种外露孔口部件紧固,无缺损部件的;
4.临时封堵的孔口,封堵设施应保存完好。
第六条 对外墙和有密闭要求的门框墙、临空墙、隔墙等,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1.每半年对所有的穿墙预埋管进行1次密闭性检查,紧固松动的管孔封堵堵头;
2.每年对外露的金属预埋件进行1次除锈涂漆;
3.发现穿墙管有损坏、穿墙管周围及墙面有裂缝、管孔的封堵堵头缺失的,应登记上报处理;
4.每年对人防工程密闭性进行1次检查,并记录备案。
第七条 人防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应保证其结构安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1.每年对工程结构进行1次全面检查;
2.城市广场、道路下的人防工程应会同有关部门,标出地面限定通行荷载和堆载重量;
3.检查发现人防工程结构产生裂缝时,应加强观测,当裂缝宽度大于0.2mm时,应登记上报处理;
4.人防工程结构发生局部损坏时应登记上报,由专业机构提供处理方案。
第三章 防护设备设施
第八条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作好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两年对金属门扇表面和钢筋混凝土门扇包边钢框或钢板,进行重新除锈涂漆;
2.每半年清理1次闭锁锁盒;
3.门槛部位地面螺栓孔应用螺栓堵塞或充塞黄油防护,黄油每年更换一次。
第九条 铰页、闭锁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铰页、闭锁及其传动机构的运动部位,每年进行2次注油保养,并保持油杯油路或注油通畅;
2.外露金属的表面油漆层每2年应重新除锈涂漆。其它紧固件、螺栓每年进行2次喷射防锈润滑剂,保证启闭灵活;
3.闭锁轴上的密封圈应每年涂油保养2次;
4.铰页、闭锁应每半年开闭1次,进行功能检查,确保门扇启闭灵活平稳;
5.闭锁、铰页上的各种销轴、垫片(圈)、密闭圈等零件应保持完好,如检查发现有丢失、损坏、老化和严重磨损的,应登记上报处理。
第十条 密闭胶条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密闭胶条每年应进行1次全面检查和保养,每2年更换一次;
2.密闭胶条应避免沾油、涂漆;
3.密闭胶条如有局部脱落,应予以粘贴。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上的密闭胶条若有贯穿断面的通孔或局部缺胶2mm以上损坏,应登记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 人防电控门除按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维护保养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转动部件及油杯,每年应加注2次润滑油,或更换已变质的油脂;
2.对电控元器件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控制装置应按照电气设备有关要求进行维护;
3.关键部位的电器元件,如限位开关、控制按钮及人员出入口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年应检查2次;
4.对活动零部件、启闭电动门扇的钢丝绳、链条、液压油缸以及引入门扇上的电缆或液压油管等,每年检查2次;
5.电动门出现开启、关闭时碰撞明显的现象,应检查行程开关或其它控制机构;出现反弹现象应检查碰锁,仍无法排除故障应登记上报处理。
第十二条 防爆波活门每年应检查2次,设在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每季度应检查1次。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烟口的防爆波活门,应涂耐高温、耐腐蚀涂料;
2.防爆波活门板、与底座的接触面及风孔应保持清洁。
第十三条 密闭观察窗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密闭观察窗应每2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2.密闭观察窗的有机玻璃应清洁透明,擦拭时,应采用细绒布,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溶剂洗擦;有机玻璃出现裂纹或透明度较差影响观察时,应登记上报处理;
3.密闭观察窗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能,胶板每2年更换1次。
第十四条 其他防护设施
(一)扩散室(箱)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排烟口的扩散室,每半年清除油污烟灰一次;
2.每半年检查扩散室内的地漏情况,以保证战时洗消水的顺利排除,如有问题应登记上报处理。
(二)阀门井、防爆波水封井、防爆波化粪池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保养;
2.井盖、井座、井内爬梯等外露金属件每年进行1次除锈刷漆,若有松动应紧固;
3.井盖、井座、井体结构、井内爬梯若有破损、塌落或腐蚀,应登记上报处理;
4.阀门井要设地面标志,并有编号或代号;
5.防爆波水封井每年清除1次井内沉积的污泥,如井内填充有卵石,应全部取出清洗后再放入;
6.防爆波化粪池每4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四章 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 除尘、滤毒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应对油网滤尘器进行1次清洗并重新浸油;
2.平时处于维护状态的滤尘器应每年刷油防锈1次;
3.每年应对过滤吸收器及其配件进行擦拭、除锈、补漆;
4.每年对过滤吸收器进行1次全面检查,发现零配件有缺损、破损情况应登记上报处理。
第十六条 密闭阀门、超压排气活门、测压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符合以下要求:
1.保持电动机、阀体和活门等各部件的表面灰清洁无垢;
2.对阀门壳体、阀门板表面、壳体密封面和其他金属表面进行除锈防锈处理,对杠杆、重锤等活动部件处涂黄油防锈;
3.紧固松动的销子、螺栓等连接件;
4.保持测压管、测压计及其连接部件完好,阀门灵活、不漏气。
第十七条 通风机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对风机的金属表面进行1次除锈涂漆保养;
2.每年应对风机进行安全检查,所有传动皮带保护盒、机叶轮保护罩(盒)无破损;
3.每年应对每台风机进行1次至少上电运行半小时的检查,如有异响或震动,应立即停机,并登记上报处理;
4.人力、电动两用通风机,除了对上述项目进行检查维护外,还应注意检查维护链轮、链条组成的传动装置,如有异常,应登记上报处理。
第十八条 口部测量管、取样管应每年进行1次维护保养,并符合以下要求:
1.口部测量管、取样管应齐全、无损坏、固件坚固,如有缺损应登记上报处理;
2.口部测量管、取样管除锈涂漆保养;
3.口部测量管、取样管上的阀门、丝扣等应上黄油;
第十九条 风管、风道、风口、风阀每年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金属风管、风管金属吊杆、支架、阀体、叶片等部件进行除锈刷漆保养;
2.对风阀手柄启闭位置不清晰的油漆标识重新标注;
3.检查风管是否破损、老化、变形,风口、风阀是否牢固完好,阀体、叶片、叶片轴是否变形或损坏,阀门启闭是否正常。
第二十条 消声与减振装置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清理1次消声设施外壳的积尘,对金属部件进行除锈刷漆保;
2.每年检查1次消声设施,有松动的应紧固,有损坏、受潮、消声材料外露等情况;
3.每年对减振设备及其零部件、接头进行1次检查,检查是否有橡胶老化、零部件损坏或发霉等情况。
第五章 给排水及供油系统
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源管(井)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管井每年检查和保养1次, 每2年检测1次管井的静水位、出水量和相应的动水位,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贮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检查1次贮水设施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放空管、水位标尺及爬梯等附属设施;
2.金属容器和非金属容器的金属器件,每年应进行1次除锈防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给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明设的给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检查管道接头是否有渗漏,管道支吊架及固定件是否腐蚀损坏,保温层是否脱落、失效,管道标识是否按规定设置;
2.常年不使用的气压供水设备,每半年启动1次,启动时间不少于5分钟,防止设备转动部件锈蚀;
3.气压供水设备尚应由供应厂家进行专业检修保养;
4.每年检查1次阀门井内爬梯,并除锈涂漆。
第二十四条 洗消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检查1次热水器、淋浴器,各设备功能是否使用正常;
2.每年检查1次简易洗消间给水龙头及安装的洗脸盆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外与人防工程相连的排水检查井,每年应检查1次。紧固松动的井盖、井座并除锈涂漆,并检查井盖、井座和井壁若有破损;
2.明设的排水管道每年全面检查1次,检查是否有渗漏水的接口,支吊架、支墩及固定件是否损坏;
3.对口部防爆地漏、防爆清扫口及兼战时排水作用的清扫口进行检查,看橡胶片是否老化、缺损。
第二十六条 供油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油箱、油桶、输油管道、阀门等部件的金属表面,每年进行1次除锈涂漆保养;
2.每年检查1次输油管道、支吊架及固定件、阀门及油管接头。
第二十七条 每年检查1次深井泵、管道泵和离心泵,并启动运行1次,运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发现电动机故障,水泵叶轮、机械密封损坏的,应登记上报由供应厂家进行专业检修保养。
(一)潜污泵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检查1次战时使用的固定排污泵,并进行1次排水试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5分钟,以检查其功能和适应性;
2.每年检查1次电机绝缘,同时检查电源接地是否牢固可靠。
(二)手摇泵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进行1次保养性抽水试验,对泵体进行除锈涂漆;各类油泵应每年检查1次油泵机组及其动力设施,出现故障应登记上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阀门(闸阀、截止阀、蝶阀等)和防护阀门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阀门若有开闭不严的,渗漏的,应登记上报处理;
2.每年对阀杆螺纹添加一次润滑剂。
第六章 电气系统
第二十九条 柴油发电机组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查燃油箱内的存油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柴油机是否有漏油、漏水及漏烟现象;
3.检查油底壳内机油液面的高度;
4.检查风扇叶片、传动皮带是否松弛;
5.检查柴油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螺栓和接线螺母,是否
松动、锈蚀;
6.检查启动用蓄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液面高度;
7.检查蓄电池各柱头、连接板有无腐蚀,外壳是否渗漏电解
液;
8.如检查发现异常,应登记上报,由专业厂家进行检修处理。
第三十条 不间断电源应每年进行1次以下项目的检查:
1.检查不间断电源的散热风扇和大容量电容器,发现损坏或工作不正常应登记上报处理;
2.检查蓄电池组的端电压及容量,每只蓄电池端电压误差不超过0.4V,蓄电池组容量应符合该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规定的功率和隔绝防护时间。
第三十一条 电缆管线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查防爆波电缆井、外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单元隔墙等处的预留预埋备用钢管,平时封堵应完好;
2.检查电缆桥架、钢管、母线穿越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单元隔墙等处的人防处理措施,应满足防护密闭要求;
3.检查进入工程口部密闭段的管线密闭措施,应密闭可靠。
每年对电缆支吊架、桥架、固定电缆卡子进行1次除锈、涂漆。
第三十二条 配电装置及动力、照明配电箱应每年进行1次以下项目的保养:
1.对配电装置的柜、屏、台、箱、盘进行次除锈、涂漆;
2.矫正倾斜的柜、屏、台、箱、盘;紧固松动的地脚螺丝;
3.紧固各种设备连接的接地线。
第三十三条 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1次以下项目的检查:
1.检查工程内电气设备、装置以及不带电金属外壳的接地等电位连接是否完好;
2.每年测量1次工程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电动机应每年进行1次以下项目的保养:
1.紧固电动机各部连接螺丝和地脚螺丝,检查电动机外壳的接地线是否牢固;
2.调整、试验一次电动机的控制装置;
3.对锈蚀的机体进行除锈防锈保养;
4.添补轴承的润滑油。
第三十五条 电气照明设备应每年进行1次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
1.检查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单元隔墙等处的照明用预埋钢管,平时封堵应完好;
2.测量照明回路的绝缘电阻值,应≥0.5MΩ;
3.检查开关、插座、灯具、线路、配电箱及内部接线,是否有损坏。
第三十六条 三防及控制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三防及控制系统经常送电使用的每半年维护保养一次,不经常使用的每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2.每年对控制箱、穿线管、接地线等,进行1次除锈刷漆,对防护按钮面板进行补充润滑油。对不宜上漆的螺丝、螺母及其它易锈的暴露部分,应涂耐高温的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