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防办 六安市政府国资委 六安市自然资源局 六安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人防〔2022〕39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六政办〔2022〕34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六安市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11月21日
六安市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防空建设,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制约人防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归属
从2022年11月11日起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拟出让的建设地块,在土地挂牌出让(或划拨)公告中明确:该项目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含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已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产权产权归政府的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市或者县(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他人防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国有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人防工程及口部建筑面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测绘,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定。
国有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由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负责申请。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不动产登记)、住建、人防、财政(国资)、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
国有人防工程整体设定一个产权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权证中应明确供地方式,明确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属性为“地下空间-人防工程”,注明“战时无偿交由政府统一使用”字样,并载明人防工程的坐落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地下层数等事项,并附人防工程相关平面图。
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前,应将该项目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国有全资企业(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以及必要的建设项目资料、文件等),并提供移交清单,由人防主管部门与国有全资企业进行联合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办理国有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国有人防工程坐落位置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登记,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
三、规范国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国有全资企业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依法对国有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但不得进行以产权为标的的抵押处分。国有人防工程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应优先租赁给小区业主停车,也可根据平战结合需要,采取社会停车、面向企业及非小区业主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等结建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做好使用管理,并保障战时功能,承担维护保养和平战转换职责。
国有全资企业在保障合理利润的前提下,对国有人防工程的收支情况实行专项管理,开发利用收益统筹用于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专业维修。
国有全资企业在接收国有人防工程后,定期将市场化运营情况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并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人防主管部门督促人防工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责任。相关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协助其开展人防工程日常管理。由承租人自租赁协议之日起,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相应的车位租赁费和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向承租人提供相关服务,并根据出租人防车位实际成交数量,将租赁费用转入国有全资企业指定账户。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人防工程车位租赁费和管理费应不高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停车费和管理费,并在显著位置对人防车位的收费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依法拆除或者报废的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国有人防工程,由国有全资企业向市、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不动产权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四、明确国有全资企业职责
1.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市场化经营管理;
2.负责国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保持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及时发现损坏国有人防工程的行为,报告人防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查处;
3.加强国有人防工程使用登记工作,并及时做好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和更新工作;
4.负责在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国有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5.配合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国有人防工程日常安全生产和维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
6.完成国资委与人防主管部门共同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加强国有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全资企业的出资人定期对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由本部门牵头、城管部门、国有全资企业、物业服务公司、维管专业队伍共同参与、分工明确的管理体系,并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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