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动办 发布时间:2023-11-2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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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警报信号发放需要,有效组织防空、防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六安市城区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指用于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突发性重大灾害发放警报信号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警报设施的布局规划和建设以及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等管理工作;

(二)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提供有关器材和维护技术指导;

(四)负责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五)适时组织实施警报检测、试鸣;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建设、电力、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警报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建设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

第七条  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其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电力、通信和无线电管理单位应负责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和无线电警报网专用频率的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式,不得与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  工程建设影响警报信号发放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严重防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负责恢复,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重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分为以下三种: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三)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防空警报试鸣,必须按上述三种信号进行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自行设定。

第十三条  警报发放权,战时属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平时需要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警报信号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宣传单位应做好警报信号试鸣的宣传工作。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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