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告知函
人防工程内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告知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和使用行为,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证防护效能及战备效益,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1.用电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超过人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载能力。人防工程工程设计阶段未预留充电设施的,充电设施使用人须从人防工程外部接入电源。新启用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已集中设计充电设施车位的,安装申请人可接人防工程内部电源;当充电设施安装数量超过设计预留数量时,新增安装使用人须从外部接入电源。从人防工程外部接入电源的,充电设施使用人须统筹考虑,实行专缆专用,增设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设施间线缆应规范架设。
2.防护要求。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得破坏人防主体结构、人防设施设备,严禁擅自在人防墙体穿墙打孔,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因引入外接电源线缆确需穿墙打孔或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须事先由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并经人防审图单位审查合格,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施工要求。固定充电设施不应在人防墙体或顶板上钻孔锚固。可在人防底板或承重柱上钻孔锚固,锚固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方式,钻孔直径不大于12mm,钻孔深度不超过100mm,多余孔应采用结构胶填充密实其深度、直径、间隔不得损伤工程防护要求。
4.布局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布局,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闭,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新建人防工程在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统一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5.其他要求。安装、使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主管部门、供电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和用电安全。
日常使用中充电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由使用人负责。人防车位三年租赁期满未能继续租赁该车位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应无条件拆除充电设施并恢复原状。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巡查,督促充电设施使用人安全使用充电设施。
人防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充电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人防防护效能的,将依法追究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充电设施使用人、充电设施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